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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年涨幅不超过5%!想租房的赶紧看

解决青年人、新市民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


31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明确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通知》提出:


——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新华社 微博视频截图


“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现在大城市有70%的新市民和青年人是租房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31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是一个伴随着城镇化发展进程而凸显的问题。由于新市民和青年人工作年限比较短,收入相对比较少,购房和付租金能力比较弱。然而租金付得起的房子区位比较远,区位比较好的租金又比较贵,这成为新市民、青年人买不起房和租不好房的一个现实困难。


一个城市,青年人有希望,城市才有未来;对于国家来讲,青年人有了希望,国家才有未来。倪虹表示,所以,解决青年人、新市民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提高城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城市政府应该有这个内生动力,把“要我做”变成“我要做”,下决心、下力气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下一步,要重点抓好政策落实,真正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让新市民和青年人人能早日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31日,国新办就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介绍了有关情况。



新闻多一点>>>

成都如何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七问七答了解新政


日前,成都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新闻通气会现场


具体如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31日,成都市住建局召开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新闻通气会,就相关核心问题进行发布和解答。你关心的问题都汇集在这七问七答里,一起来看下吧。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都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补充。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由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负责提供实物房源和货币补贴,执行严格的准入、退出管理。



答: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需求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我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答: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其中:


(1)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0〕3号)规定执行。


(2)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90%。


(3)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建局定期发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适当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配套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答:一是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二是报经批准后,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三是报经批准后,可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在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规划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


四是报经批准后,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答:一是市、区两级财政在现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中,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


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三是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答:按照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区两级国有企业先行实施,在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目前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房源筹集。


一是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是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五是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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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新华社、中国新闻网、四川新闻网

记者丨李金磊、左宇坤、李丹

编辑丨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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